黃子韜再度勝訴!SM主張“專屬經紀權”被駁回

日前,“黃子韜與韓國SM娛樂有限公司專屬經紀約”一案又有新進展,二審法院認定SM主張的“專屬經紀權”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所列明保護的民事權益,黃子韜和食品企業未構成侵權,維持原判,審判結果立即生效。黃子韜二審再次勝訴,其律師表示:“對於案件的結果在我們預料之中,我們始終相信法院的公平公正審理定會保護藝人及與藝人有代言合作關係的市場主體的各項合法權利。”

近日,黃子韜因2015年代言了某品牌食品被韓國SM公司訴其以及該食品公司侵害了SM專屬經紀權等合法權益,一審時法院認定SM主張的“專屬經紀權”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所列明保護的民事權益,黃子韜和食品企業未構成侵權,駁回其訴訟請求。敗訴後,韓國SM方因不滿一審判決再度提起上訴。8月17日,法院公開審理此案,黃子韜方律師和該食品公司代理律師均到庭參加了法庭審理,並如實闡述了合法正當行使自身權利的事實。11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二審的勝利對於黃子韜來説意義非凡,我國審判制度採用“二審終審制”,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二審判決後除非敗訴方可提出足夠、確鑿的證據證明一、二審判決存在重大錯誤,才可申請再審。此次判決結果不僅保護了黃子韜的個人權益,也為其他藝人的正常工作及市場經濟主體的有效運營奠定了良好的法律環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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